歐盟商標制度一份申請書可申請所有27個成員國。一經注冊商標在所有成員國生效。
歐盟各成員國保留商標實質審查權利,因此商標注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,共同體27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,且異議成立,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。不過,大部分國家不對“相對理由”進行審查,因此商標相對容易通過初審并公告。
如商標申請遭遇駁回,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,且保留原共同體商標申請日,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。因此,若選用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,則不適合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。
流程:
申請材料:
(1)申請人信息(英文名稱以及英文地址);
(2)商品或服務項目;
(3)商標圖樣;
(4)委托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