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商標審查近似商標把握得比較寬松。商標近似的審查限于特定區域內的集體商標。在這些集體商標之中,顯著性越強、知名度越高,后來申請商標被判定為近似的可能性就越大。對于其他商標參照這個標準,特許廳沒有相反證據一般不判定為近似商標。
由于絕對理由概念清晰明確,日本特許廳大多以絕對理由駁回商標申請。
外國文字商標(英語除外)在日本通常被認為是圖形商標。審查的標準以圖形商標來把握。所以,與日本文字相近似的繁體漢字申請成功的機會就比較低。
外國和日本國內公眾知曉的山川、河流、歷史名人、近代知名人物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。
流程:
申請材料:
(1)申請人的名義及地址;
(2)商品或服務項目;(一個類別商品/服務所占群組不能等于或多于8個,否則需要提供
實際使用或意向使用說明書。)
(3)商標圖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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